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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3/旺報/顧爾德
不少人預測富士康與本田效應會帶動中國一波工人藉由「罷工」來爭取加薪。罷工兩個字加引號,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用語中沒有這個詞。
1949年建國之後,中國法規與官方文件中極少出現「罷工」兩個字。1957年2月《中華全國總工會黨組關於職工罷工請願情況的報告》,以及隔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處理罷工、罷課問題的指示》是少數例子。
罷工兩字極少出現
1956年被毛澤東形容為「多事之秋」,當年2月赫魯雪夫在蘇共十二大提出祕密報告批判史達林,震撼國際。風暴吹向中國,據中共元老薄一波的回憶,1956年9月到隔年3月,中國發生數十起罷工、請願事件,參與事件的人數最多近千人。學校罷課,10幾、20萬戶農家要求退出公社。劉少奇當時形容:「人民內部的矛盾開始在緊張起來,開始在發動起來。」
當時全國總工會發表了上述有關罷工請願報告。報告把矛盾歸因於「企業行政上的官僚主義」。毛澤東在57年1月分指出這些鬧事不是「反革命」,而《中共中央關於處理罷工、罷課問題的指示》強調這些衝突是「人民內部的非對抗性的矛盾,而不屬於敵我之間的對抗性的矛盾」。毛澤東在2月發表《如何處理人民內部矛盾》講話,後經改寫於6月以《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之名出版。這場重要社會矛盾被以「人民內部矛盾」定調處理,但也認為鬧事者是要被教育的。從此近20年間,「罷工」兩字不再出現在中共官方文件中。
1975年,四屆全國人代會進行54年立憲後首度修憲,才在憲法28條把罷工列為公民自由。這看似落實公民權利的一大進步,但還原時空背景卻發現原來是文革左傾高潮的產物。代表中共中央對人大提出修憲報告的張春橋在報告中說:「修改草案還規定了人民群眾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同時,根據毛主席的建議,草案第28條增加了公民有罷工自由的內容。」
經濟右轉取消罷工
鄧小平等人掌權後陸續修正文革「左傾錯誤」,先在1980年修憲取消「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接著在82年修憲取消罷工權。取消理由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下,職工的利益與企業利益根本上一致,因此不需要通過罷工來解決勞資糾紛。這當然只是官方說法,1980年代初中國大力推動擴大企業自主權、實施多種經濟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並存的體制試驗,取消罷工權實際上是在配合經濟體制向右轉。從此,「罷工」不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名詞。
又過了10年鄧南巡重啟改革開放,中國才又制定了《工會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法》,在《工會法》中只規定「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則用了「集體勞動爭議」這個名詞。這些相關法規,以及前兩年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都未對罷工做出規範,只強調透過集體協議與仲調來處理勞資關係。
從歷史脈絡檢視,發現改革開放以來中共隨著經濟情勢的發展,都會訂定出相關勞動法規。但是「罷工」這兩個字早在半個世紀前已被毛澤東用「人民內部矛盾」給「和諧」掉了,之後雖一度隨著文革左傾浪潮再現,隨即又被「改革開放」修正掉了。「罷工」還是中國政府無法面對的兩個字。(作者為專欄作家)
中國政府難以正視的兩個字 (Trad./1,249)
Sunday, June 1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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