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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政治學

Thursday, November 13, 2008

【聯合報╱王文玲】2008.11.11

檢察官偵辦政治人物的時機、手法近來成為眾矢之的,檢察官懂不懂政治,辦案夠不夠政治,成為新顯學。

檢察官辦案影響政治權力的運作,大家心知肚明。每次選舉,檢察官偵查賄選的動靜,常常主宰參選者能否當選的生殺大權。前幾年黃俊英和陳菊在高雄市的對決、周錫瑋和羅文嘉在台北縣的廝殺,都是歷史例證。

兩千年總統大選前,代表民進黨參選的陳水扁捲入堂弟陳天福的彩券詐財案,其中陳天福據以詐財的函件是否陳水扁親筆簽名,鑑定報告應於何時公布,是一大學問。二○○四年的三一九槍擊案,最後是以陳義雄死亡逕行結案,且是在不起訴書中臚列陳義雄為「主犯」的方式結案,當然也離不開政治考量。

更別說興票案、國安密帳案、國務機要費案,乃至馬英九特別費案,是如何影響誰當家了。政黨二次輪替後,檢察官要面對的新課題則是:辦案會不會演變成針對一家一黨,形成肅殺的氣氛。

檢察官可以主動查案,偵查又不公開,案子動不動,押不押,結不結,保密或釋放消息,拿捏全在檢察官手裡。檢察官與政治的關係,甜頭或棍棒,早經反覆試煉;只不過早年檢察首長權力一把抓,近年在檢察改革衝撞下,檢察官逐漸取得決定權。

問題在,檢察官為了迴避政治標籤,也可以基於謀略選擇如何辦案。反過來看,這會不會變成另一種檢察官的權謀或專擅,他的決定是出於智慧或個人盤算誰來監督,會不會形成檢察官干政的新權力階級?當然,檢察官想玩政治,也要小心被政治玩弄。

最終,還是要回到檢察官權力的來源及存在的目的思考。檢察官辦案的終極目標,不在服務政權,而是人民。檢察官或可彈性調整辦案手法,但仍應堅守法定的程序,比如說,將羈押當成不得已的最後手段,並提出高定罪率的證據,以定讞判決支持偵查的必要性。如此,才是檢察官免於身陷政治風暴的獨立精髓。

以下的詞,請搜尋Google News,看看一般如何使用

注意重點:

  • 詞性 (part of speech)
  • 常常共現的詞 (the word frequently co-occurring with it.)
  • 正面詞、負面詞、中性詞
  1. 眾矢之的
  2. 顯學
  3. 生殺大權
  4. 當家
  5. 拿捏
  6. 權謀
  7. 堅守
  8. 定讞
  9. 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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