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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老人摔倒必须要喊是自己跌的(新华每日电讯)

Sunday, March 1, 2009

[What I learn from this news analysis:]
Helping others can get the helper into a big trouble in China. It's predictable that there will be fewer and fewer good Samaritans in China, because people will always think twice or even thrice before reaching out to give a helping hand.

"彭宇案"后遗症?"不敢搀扶"成潜规则
2009年02月27日 08:46:37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原文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9-02/27/content_10907775.htm
   

鲁迅先生的《一件小事》,礼赞了普通人的伟大。而今,南京的一件“小事”,却折射了社会的无奈。而此件小事,很可能是此前另一件小事的难言后果。

老汉跌倒后,一度无人敢救

据《南京晨报》报道,2月22日上午,一名75岁的老汉在南京市下关区三汊河公交站台下车时,一头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当场爬不起来,跟在身后的乘客都不敢上前救他,老汉似乎知道乘客们的心思,大喊一声:“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跟你们没有关系。”乘客们听到后都愣住了,很快老汉就昏迷在地,回过神来的乘客这才上前施救。老汉醒来后,告诉前来救助的民警,他跌倒以后,周围的乘客都不敢上前扶他,他能够理解。乘客们排除了顾虑,自然会上前帮忙。

旁观者为何欲助还休

老汉跌倒后,为什么旁观的乘客都怔在那里“面面相觑”,而无人上前救助?多家媒体评论都首先将矛头指向2007年的南京“彭宇案”。如《钱江晚报》评论认为,此次“社会之痛和道德之痛”,正是由于“彭宇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美德送上尴尬之路。《新京报》文章披露,“彭宇案”后没过多长时间,南京又有一位老太太摔倒街头,然后就卧地静养了五六分钟,而无人上前。《武汉晚报》也刊文指出,“彭宇案”中法官采取的“大胆推理”,冲破了人情和道德常识,不敢相互信任的心态一旦产生,就不会轻易挥去。《新京报》的文章首先转述了“彭宇案 ”的判词,认为正是判词中彭宇救人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的思维模式使得人们不敢善良。

信任与道德缺失,也是探讨的重点。在有着悠久传统美德的中国,“看客心理”与 “看客文化”常常备受人们指责。但对此次事件,《鹏城晚报》认为,不是众乘客冷漠,甘愿做看客,而是人与人之间缺少了一种起码的信任使然。因此,从刘老汉得救过程当中,我们看到信任的缺失有时比冷漠还可怕——真正冷漠的看客毕竟是少数,而大家没有了信任,就将彼此相互提防、相互猜疑,并且一旦需要他人相助,都将陷入无人出手的尴尬处境。

同样,《海口晚报》认为,在“是我自己跌的”这句话面前,老人没有错,乘客也没有错,那谁错了?没人相助不是不想帮助而是不敢帮助,问题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淮北晨刊》撰文道,类似事件使得“不敢搀扶”已经成为道德“潜规则”,成为社会的“道德隐痛”。

我们还该大喊一声什么?

面对“彭宇案”遗留给人们的两难困境,《重庆时报》提出了疑问:大喊一声“是我自己跌的”,尽管破解了“ 两难困境”,却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两难困境”依然以其他形式存在。或许,今后每位跌倒的老人都应学会大喊一声“是我自己跌的”。但问题在于,如果跌倒后已不能言语,人们又该如何处置?即使能喊“是我自己跌的”,而过后又不认账,那又该怎么办?难道每个人在救人之前还得拿个录音机先把“免责声明”话录下来?即使录下来,万一打官司法官不予采信那也还是没辙!

确实,如何在以后妥善解决这类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媒体撰文指出,在后彭宇时代,防范集体冷漠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让好人好报,要重拾公众互助信心,重视发挥榜样的力量,助人者得好报是公众乐见的结局;二是做正面引导,告诉人们因助人受损只是极端个例,碰到此类事件,还是应该主动出手相援。还有,今后有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建议还是按“疑罪从无”判吧。

另外,“彭宇案”仍是我们心头的一块隐痛,造成的困境应该由法律手段给以最终解决。《重庆时报》的评论写道,我们最终需要依靠集体的智慧,形成某种以法律为后盾的行动模式,从而在根本上彻底破解“两难困境”,彻底把人们从情与法冲突之中解脱出来,而不至于停留在空乏的道德批判。这一点,也是该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新华每日电讯实习生李洪磊 刘旭)

■背景资料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徐姓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公交车时被人撞倒。一名叫彭宇的青年将她扶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2007年9月,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36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但此案仍然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法制日报》报道,当时有这样一段判词: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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