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新华报业网/童卉欣2009-04-07
在湖北黄冈,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正在适应属于自己的一个新头衔——河流的“河长”、湖泊的“湖长”、水库的“库长”。近日,湖北省在黄冈市率先推行的“河长制”,将使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全市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重点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4月6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国家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执行环保法打了折扣,应当负责而没有真正负起责来。而这次黄冈市实行“河长制”,有利于借助党政一把手的行政权威,解除用水安全的“燃眉之急”,遏制污染加剧的“心腹大患”,无疑是一种进步。
但我国的环保法还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现在,政府层面引起重视了,监管力度加强了,民间层面要不要跟上呢?
和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法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比,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环保法中的对于个人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一直没有在相关的法律中得到体现,特别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这导致,一方面民众对环境污染愤恨不已,另一方面却又束手无策。比如在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件中,虽然事件的责任人受到制裁,但是,这种恶性污染事件给沿江的百姓造成的重大损失,谁去帮老百姓讨回公道和利益?
在行政监管及时归位的同时,民间层面的监督力量也要跟上。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某种制度,让社会团体和公民拥有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让热心环保人士能走上法庭,代表“不善于说话”的环境受害人和“不会说话”的动物、植物在法庭上陈述他们的观点,主张他们的环境权益。比如在美国著名的“鱼儿不会说话”判例中,经过环保团体的两次诉讼,小田纳西河上耗资1亿多元的水库大坝最终停建,因建坝受到影响的珍稀鱼类蜗牛鱼的生存家园得以保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美国公民和环保团体得到了为“不会说话的鱼儿”说话的权利,蜗牛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受益者(据2005年3月7日《新京报》)。
“河长制”将对水污染的治理有用、有效,这点不必怀疑。但从长远来看,环境治理的最大决定力量还是社会公众。假如我们每个人都能理直气壮地代表“不会说话的鱼儿”和更多不能走上法庭的人与生物,走上法庭要求法律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法律惩处违法的企业和渎职的官员,还有谁敢肆无忌惮地排污呢?
我们何时能替“鱼儿”说话? [Simp.]
Tuesday, April 14, 2009Posted by David Mandarinholic at 9:07 AM
Labels: commentary, environmental,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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