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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标准太模糊 禁令效果让人忧 [Simp.]

Monday, April 27, 2009

大陆/检察日报/江德斌2009-04-20

四川省乐山市纪委、监察局13日制定下发了严禁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的通知。此令一出,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据4月l6日《成都商报》)。

出于保护公仆们的身体健康,让公仆们有精力更好地服务人民,对此禁令,笔者举双手赞同。但是,笔者也困惑于这个“过度”的标准,没有硬性指标,咋样证明是“过度消遣娱乐”?又如何保证它的实施?

虽说“八小时以外”属于个人自由安排的范围,但因人民公仆的特殊身份,还得注意自身形象,不能发生有辱“公仆”二字的行为。这样想来,公仆业余时间如何消遣娱乐的确要受到限制,如不能用公车办私事、不得嫖娼赌博等。乐山市禁止干部“过度消费娱乐”并不过分。

规矩定了,就要严格执行,不然就可能流于形式。但摸不着头脑的“过度”标准,让人不由担心此禁令的命运。类似的纪律文件有很多,前不久“某市纪委曾发文,严禁公车停放在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门前”,也是因内容过于空泛,执行效果不佳,受到公众的批评。乐山市的这条禁令,能否执行下去,确实让人不放心。说不定有这文件撑腰,某些公仆更可放心大胆娱乐,只要别“过度”就行。至于“过度”怎么定,那就不得而知了。

何况,就算公仆违规,对他们的处理也大多是“组织召见、谈话、通报批评、责成写检查等”,这种不痛不痒的惩罚,有点像小学生犯错,被老师罚抄作业。能起多大作用,不问自明。

笔者看来,既然有此禁令,不如把标准定得再具体些,以便于公仆执行,也方便公众监督。比如超过晚上十二点还在娱乐着,就算“过度”等等。

文字概念的模糊化、弹性过大,是许多政令无法严格执行的原因之一。所谓的“原则上、适度、一定的标准”等等都与“过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容易被随意揉捏,可能达不到实际效果。历史经验一再证明,这种含糊不清的规定,无法公平有效执行,最终结局就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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