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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標準太模糊 禁令效果讓人憂 [Trad.]

Monday, April 27, 2009

大陸/檢察日報/江德斌2009-04-20

四川省樂山市紀委、監察局13日制定下發了嚴禁機關幹部“八小時以外過度消遣娛樂”的通知。此令一出,引發社會各界熱議(據4月l6日《成都商報》)。

出於保護公僕們的身體健康,讓公僕們有精力更好地服務人民,對此禁令,筆者舉雙手贊同。但是,筆者也困惑於這個“過度”的標準,沒有硬性指標,咋樣證明是“過度消遣娛樂”?又如何保證它的實施?

雖說“八小時以外”屬於個人自由安排的範圍,但因人民公僕的特殊身份,還得注意自身形象,不能發生有辱“公僕”二字的行為。這樣想來,公僕業餘時間如何消遣娛樂的確要受到限制,如不能用公車辦私事、不得嫖娼賭博等。樂山市禁止幹部“過度消費娛樂”並不過分。

規矩定了,就要嚴格執行,不然就可能流於形式。但摸不著頭腦的“過度”標準,讓人不由擔心此禁令的命運。類似的紀律文件有很多,前不久“某市紀委曾發文,嚴禁公車停放在洗浴、歌廳等娛樂場所門前”,也是因內容過於空泛,執行效果不佳,受到公眾的批評。樂山市的這條禁令,能否執行下去,確實讓人不放心。說不定有這文件撐腰,某些公僕更可放心大膽娛樂,只要別“過度”就行。至於“過度”怎麼定,那就不得而知了。

何況,就算公僕違規,對他們的處理也大多是“組織召見、談話、通報批評、責成寫檢查等”,這種不痛不癢的懲罰,有點像小學生犯錯,被老師罰抄作業。能起多大作用,不問自明。

筆者看來,既然有此禁令,不如把標準定得再具體些,以便於公僕執行,也方便公眾監督。比如超過晚上十二點還在娛樂著,就算“過度”等等。

文字概念的模糊化、彈性過大,是許多政令無法嚴格執行的原因之一。所謂的“原則上、適度、一定的標準”等等都與“過度”有“異曲同工之妙”,容易被隨意揉捏,可能達不到實際效果。歷史經驗一再證明,這種含糊不清的規定,無法公平有效執行,最終結局就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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