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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何時能替“魚兒”說話? [Trad.]

Tuesday, April 14, 2009

大陸/新華報業網/童卉欣2009-04-07

在湖北黃岡,包括市委書記在內的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正在適應屬於自己的一個新頭銜——河流的“河長”、湖泊的“湖長”、水庫的“庫長”。近日,湖北省在黃岡市率先推行的“河長制”,將使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與全市河流、湖泊、水庫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共同負責重點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環境綜合治理。(4月6日《中國青年報》)

按照國家環保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從實踐來看,許多地方政府執行環保法打了折扣,應當負責而沒有真正負起責來。而這次黃岡市實行“河長制”,有利於藉助黨政一把手的行政權威,解除用水安全的“燃眉之急”,遏制污染加劇的“心腹大患”,無疑是一種進步。

但我國的環保法還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現在,政府層面引起重視了,監管力度加強了,民間層面要不要跟上呢?

和一些地方政府對環保法律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相比,相當長一段時間裡,環保法中的對於個人權利的原則性規定,一直沒有在相關的法律中得到體現,特別是民法與民事訴訟法。這導致,一方面民眾對環境污染憤恨不已,另一方面卻又束手無策。比如在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件中,雖然事件的責任人受到制裁,但是,這種惡性污染事件給沿江的百姓造成的重大損失,誰去幫老百姓討回公道和利益?

在行政監管及時歸位的同時,民間層面的監督力量也要跟上。具體而言,就是要建立某種制度,讓社會團體和公民擁有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讓熱心環保人士能走上法庭,代表“不善於說話”的環境受害人和“不會說話”的動物、植物在法庭上陳述他們的觀點,主張他們的環境權益。比如在美國著名的“魚兒不會說話”判例中,經過環保團體的兩次訴訟,小田納西河上耗資1億多元的水庫大壩最終停建,因建壩受到影響的珍稀魚類蝸牛魚的生存家園得以保存。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讓美國公民和環保團體得到了為“不會說話的魚兒”說話的權利,蝸牛魚成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受益者(據2005年3月7日《新京報》)。

“河長制”將對水污染的治理有用、有效,這點不必懷疑。但從長遠來看,環境治理的最大決定力量還是社會公眾。假如我們每個人都能理直氣壯地代表“不會說話的魚兒”和更多不能走上法庭的人與生物,走上法庭要求法律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要求法律懲處違法的企業和瀆職的官員,還有誰敢肆無忌憚地排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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