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國青年報/傅達林2009-05-08
只要在徐匯商圈九大商場中的任一商場消費滿200元,就有可能獲得一輛奔馳或一根金條!上海徐匯區政府已購買3輛奔馳轎車、150根金條,用於4月24日至5月10日在徐匯商圈促銷抽獎。政府為商家重獎埋單,引來關注也引來爭議。(《人民日報》5月7日)
徐匯區政府的初衷,無非也是為了拉動消費以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經濟疲軟,可謂煞費苦心。但作為公權力主體,政府從宏觀調控的幕後直接走出來重獎消費者,明顯面臨合法性與正當性拷問。
首先要追問的是,政府重獎經費從何而來?政府口袋裡的每一分錢都屬於納稅公民,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錢,除了實體上必須具備合乎公共利益的目的正當性,程序上亦須具備取得公民同意的合法性。所以說,政府財政支出需要具備何種理由,又要經過哪些手續,都是法治社會裡既關涉公民權利又影響政府根基的要害問題,不可不察。
遺憾的是,由於我國公共預算法治化程度不健全,地方政府在預算獲得人大批准後,就誤以為所有開銷都具備了合法性,無需經公民同意。正是預算監督上的缺失和行政理念上的模糊,導致實踐中政府財政支出的隨意性。徐匯區政府雖認為,這筆錢並非政府“自入腰包”,而是用在了拉動經濟的公共事務上,但他們沒有考慮的是,這筆用在刺激消費上的財政支出,其實並沒有取得納稅人的同意,甚至連納稅人的意見都未徵求過。倘若目的正當就可以忽略程序的正義,那在各種宏大名目下,多少行政開支都可以“大開綠燈”。如此,公民將失去對政府的監督,不利於減輕納稅人負擔、遏止腐敗。
還有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就是此種重獎涉嫌侵犯其他商家的公平競爭權。公平競爭體制的建立是市場經濟體制有效運作的最主要條件,它表現為競爭各方法律地位平等,競爭手段符合市場經濟法則,對於相同的交易機會擁有平等的參與權等。從報導中可以看出,徐匯區政府只是針對上海六百、匯金百貨等九大商廈推出營銷活動,這種動用行政財政以拉動消費的惠及對象並未涵蓋該區所有商家。徐匯區政府的重獎行為,實際上是對部分商家提供銷路上的便利,會影響到其他市場主體的平等交易機會。
而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無論是我國《行政訴訟法》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公平競爭權人都有資格對政府涉嫌侵犯其公平競爭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訴訟。如此,一個刺激消費的良好初衷,或將帶來“非法行政”的重大副作用。
總之,在法治化的市場經濟中,政府發展經濟的一切努力與衝動,都不應背離自身身份定位,即便是刺激消費,政府的“手”也不能伸得過長,而需要將主要精力退回到優化市場法則、供給市場制度、提供法律救濟等正道上來。
刺激消費,政府的手不能伸得過長 [Trad.]
Tuesday, May 12, 2009Posted by David Mandarinholic at 12:41 AM
Labels: commentary, economy, PRC,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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